(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规则、规范;
(四)安排实习人员学习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训练;
(五)对实习人员的品行和执业能力进行考查;
(六)其他应对实习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
(七)不得要求实习人员办理与实习无关的事务。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为实习人员申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督促指导律师,安排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咨询不少于15次,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出庭活动或非诉讼活动不少于3次;
(三)组织实习人员参加本所政治学习、业务研讨;
(四)组织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
(五)每季度对实习人员实习工作记录进行一次阅评;
(六)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认为实习人员道德品行或者执业能力不适合律师执业的,应及时解除实习关系。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停止接收实习人员:
(一)违反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接受实习人员的;
(二)安排不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律师作为指导律师的;
(三)未监督指导律师履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的任务和职责,致使实习人员实习期内不能完成《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规定的实习任务的;
(四)在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作出责令停止实习决定后,仍不停止其实习活动的;
(五)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实习鉴定的;
(六)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为实习人员出具的鉴定材料和考评意见不符合实际情況的;
(七)对道德品行不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实习人员未及时解除实习关系的;
(八)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关系,未向省辖市律师协会备案的;
(九)其他不尽职指导和管理实习人员和指导律师的行为。
第四章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指导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指导管理,除执行本细则其他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