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实习决定书由律师事务所送达实习人员。不能送达的,通过《河南律师网》公告送达。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对省辖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实习考核不合格或责令停止实习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提出复查申请。省律师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复查,并作出最终决定。省律师协会的最终决定由律师事务所送达实习人员。不能送达的,通过《河南律师网》公告送达。
第十四条 责令停止实习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省辖市律师协会应在本地律协文件或网站中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重新接受集中培训,并由省辖市律师协会对其未申请执业期间的品行表现等进行考察,作出考核结论。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对实习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全国律师协会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不利于实习人员实习的。
第十九条 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条 指导律师的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