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上列规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习人员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1份复印件。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的,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申请人实习档案。
(二)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1、省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条件的审查,同意实习的,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不同意实习的,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4位顺序号。
第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遗失或损坏的,由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省辖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或换发。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包括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项内容。实习期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载明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放弃实习、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或无正当理由转往他所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省辖市律师协会应注销其实习资格。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丧失接收条件或怠于履行指导职责而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中断原因发生起30日内申请转所实习。转所实习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期连续计算。
第五条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并建立实习工作记录。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省律师协会也可以委托省辖市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
(一)集中培训时间为三十天。培训内容按照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安排。
(二)集中培训结束,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