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律师协会五届八次理事会2008年10月19日审议通过)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管理,提高实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实习申请及实习规范
第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六)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申领、审核、发放:
(一)拟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内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
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3、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4、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
5、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
6、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
并附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所及拟指定的指导律师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律师事务所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