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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通知
(柳企搬迁[20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含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柳政发[2007]72号)精神,全面有效地实施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要坚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和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与资产重组、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利用外资、技术改造相结合,与产业优化、结构调整相结合,与调整区划、主辅分离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根据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总体规划,按照产业属性和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功能定位,2007年-2010年,将城市规划区域内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影响市区主要景观、有污染且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工业企业列入搬迁规划,分期分批搬迁至城郊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形成产业集群,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腾出城区工业用地,发展第三产业,优化城市整体功能,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协调发展,营造舒适人居环境。搬迁工作分期分批实施,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部完成企业搬迁工作。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9月17日至2007年11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利用发放文件、新闻媒体及中小企业柳州信息网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企业搬迁的重大意义,以及搬迁企业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通过发放《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调查表》,对有搬迁意向的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有搬迁意向的企业,请对照《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填报《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情况调查表》,并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市经委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2811782)。
  第三阶段: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组织企业实施搬迁阶段,根据《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规定,分期分批组织企业实施搬迁,并全面落实企业搬迁改造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工作程序
  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经有资质的规划设计、评估及环保等机构编制的搬迁改造方案和新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址土地及房屋的评估报告、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材料。
  2、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①中央、自治区直属和县区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市属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查;③非公有制企业,由市经委审查。
  3、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搬迁改造方案,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4、搬迁改造企业凭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国税、地税、劳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搬迁企业将土地交给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收储。
  6、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搬迁企业的拆迁补偿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兑现金额进行测算。
  7、有关部门兑现企业拆迁补偿。
  8、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就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搬迁的金额,研究提出使用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9、接市政府批文后,向企业反馈。
  10、市财政部门根据搬迁企业新址建设进度,按照规定分三次拨给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支持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建设。
  11、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审计,将结果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搬迁规划,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1.本着提高城市品位、强化城市功能、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做好搬迁企业腾出地的整体建设规划。为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对腾出的城区工业用地的规划要充分体现整体开发的原则。
  2.在搬迁企业承接地的规划中,要坚持产业的集群性和工业布局的合理性,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搬迁改造企业应根据柳东新区(含高新区及阳和工业新区)、新兴工业园、柳北中小企业产业基地、河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鹿寨经济开发区、柳城县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园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园区。从而达到调整产业布局,实现产业升级的目的。
  3.适当保留一些都市工业。对那些占地面积小,远离市区,商业开发价值不大,投资效益好并与环境相协调的企业,可以适当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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