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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化律师队伍“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化律师队伍“大学习大讨论” 活动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我市律师队伍“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按照省律协及市司法局的部署,建立机构,制定方案,积极组织,认真实施,较好地完成了组织动员阶段的工作。根据《浙江省律师行业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目前,活动已进入教育实践阶段。这一阶段是整个“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重点阶段,能否取得实效,关键看这一阶段的工作。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延至2009年上半年的要求,浙江省律协《关于深化律师队伍“大学习 大讨论”活动的指导意见》(浙律协[2008]53号)文件精神,决定将该阶段调整至12月底。各县(市)、区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务必做到思想重视,措施落实,工作到位,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集中学习、教育培训、查摆整改等各项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为了贯彻落实省律师协会的部署,推动我市律师队伍“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深入,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深对律师队伍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中央政法委基于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律师工作是政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将律师队伍纳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范畴,既是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坚持律师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的需要,也是对律师行业同属政法系统的行业归属确认和职业共同体身份的确认。律师队伍“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得好坏,关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关乎律师队伍的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各县(市)、区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要认真开展和积极参加“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切实纠正“活动年年搞,都是老一套”的错误想法,克服对政治学习的懈怠心理,防止敷衍、应付心态,避免“走过场”。要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和吴爱英部长讲话等重要文件,充分认识我国律师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认识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认识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能定位,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律师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律师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进一步确立“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自觉意识,坚持在律师工作中做到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三个至上”相统一,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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