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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关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关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关系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法院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关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正确处理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关系,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及辩护人、代理人,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第三条 法官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第四条 法官不得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第五条 法官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指定、介绍或推荐辩护人、代理人以及中介机构。

  第六条 严禁法官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为其引荐或宴请与案件审理、执行有关的法官,或以其他方式干预案件公正审理和执行。

  第七条 严禁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发生下列行为:

  (一)接受宴请和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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