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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其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负总责,是其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及派驻社区的城管执法人员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筑,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筑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的目标考核任务。

  第八条 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和违法建筑的认定工作,对规划批后发生的违法建筑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处理意见。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是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执法主体,负责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建筑。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国土资源、交通(港口)、水利、林业、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筑的控制和查处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工商、卫生、文体、税务、环保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筑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证件;已经核发的,要及时依法吊销。

  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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