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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辖区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高校是组织动员大学生参保的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录入、变更、保费代收代缴及日常管理工作。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登记照,统一向就读高校提出参保申请,由各高校负责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等工作,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的大学生,持户籍所在县级政府所属民政、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就读高校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学校按规定标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缴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预收制,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缴费期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在一个月内为其补办参保手续。大学生可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至毕业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大学生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大学生按比例分担。

  (一)起付标准。三级医院、转市外医疗机构600元(大冶、阳新为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惠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

  (二)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院、转市外医疗机构支付50%、二级医院支付60%、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惠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75%。

  低保家庭大学生在惠民医疗机构就诊,按鄂政办发〔2007〕68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减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优惠减免之和原则上不低于医疗费用的80%。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尿毒症透析、血友病、红斑狼疮五种重症疾病治疗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55%给予补助。

  第九条 参保大学生就医使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中规定的普通检查、治疗、甲类用药及符合目录规定适应症的乙类用药,基金按正常的规定比例支付。其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乙类用药个人先付10%,医疗保险基金再按第七条规定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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