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省司法厅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报送2009年全省律师公证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陕西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省司法厅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报送2009年全省律师公证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局、司法局,省属各律师事务所,省汉唐公证处:

  2009年全省律师公证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将于11月份进行,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1、具备律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综合考核为优秀者。

  2、申报评审人员,限于专职律师、公证员,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评审。

  3、根据人事厅陕人发〔2003〕71号文件规定,对不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任职资格:

  (1)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得法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

  (2)大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得法学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

  (3)在区县工作的中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含28年),后取得法学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

  (4)省、市级单位申报二级律师、公证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

  4、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除《条例》有明确规定外,需要具备法学大专以上学历。不具备规定学历者,中专毕业需要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

  5、参评人员应具有有效的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外语考试:

  (1)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国家级人选、陕西省“三五人才工作”第一、二层次人选;

  (2)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评审副高级职称时参加过国家职称外语A级考试成绩合格的;

  (3)年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含市辖区有关单位);

  (5)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需有国家留学中心出具的留学经历证明书);

  (6)取得外语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通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五级(PETSS)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