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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对其他超限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强制卸载,并按照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和货物保管费,同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可分载运走。一时难以运走的,可按照规定保管3日,超过3日则作无主货物由路政执法机构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十一)实行超限超载处理公开公示制度,确保处罚公开透明。在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基础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对违法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100元罚款和记2分处理;对违法超载30%至50%的,给予500元罚款和记6分处理;对违法超载50%至100%的,给予1000元罚款和记6分处理;对违法超载100%以上的给予2000元罚款和记6分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并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十二)切实规范公路沿线煤场、石灰场、矿山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煤场、石灰场、矿山等货物集散场所,切断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提供驳载、装载的链条,减少土地和环境污染,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十三)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坚决杜绝因治理超限超载引发新的公路“三乱”。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案件处理档案,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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