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选择主干公路沿线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对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理。
法制部门: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治理超限超载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监察部门: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部门分管领导、政府分管领导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实施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完善监管措施,指导督促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道路运输、物流企业,煤炭及其他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车辆生产、改装和车辆装载、配载,依法依规组织运输。凡出现超限超载行为或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经发现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依法实施处罚。对非法汽车改装企业,由工商部门会同工业信息化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非法改装企业属省外企业的,抄告车籍地工商部门处理。对经发现认定的非法拼装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销毁。采取指派交通运政等有关部门进驻主要矿产品、煤炭、建材等重质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货站等货物集散地方式,加强指导监督,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对违反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驻站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按照规定由运管等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二)严格超限超载行为认定。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等有关规定和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不经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超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认定。
(三)分类组织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治超主要依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和临时卸载点进行,对经称重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同时依法予以处罚。农村公路(县、乡、村道)治超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可通过在本行政区内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按照国家标准提前设置明显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限制设施应具有反光功能)等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