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发展规划与计划。
3、制定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管理规定、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4、负责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负责全省城乡建设档案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6、组织城建档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违法行为。
7、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推进普查成果的动态管理。
8、组织开展全省城建档案馆综合管理水平考核活动,按国家和省里标准评定城建档案馆等级。
9、组织指导全省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10、组织全省城建档案系统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
11、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12、负责全省城乡建设档案统计工作和协助办理信访相关事项。
委托期限:自发文之日起--2009年12月31日(两年)
法律责任:吉林省建设厅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必须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常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91号主席令)的相关条款
2、《
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
3、《
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的相关条款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国务院令)的相关条款
5、《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90号部令,正在修订)的相关条款
6、《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101号部令,协同工作)的相关条款
7、《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36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条款
9、《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
10、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吉林省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吉林省建设厅
受委托组织: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受委托事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编办[2002]134号规定,受建设厅委托,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针、政策。
2、拟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办法。
3、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与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
5、协助办理信访相关事项。
委托期限:自发文之日起--2009年12月31日(两年)
法律责任:吉林省建设厅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必须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常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国务院令)的相关条款
2、《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