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墙体材料改革系统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负责组织收缴、管理、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编制使用计划,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
6、拟定年度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计划和推广应用计划,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示范线建设和示范建筑项目建设,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所上的技改、基建等项目负责管理,确保计划的落实。
7、组织协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所上项目的科研、生产、设计、施工等各项工作,使之相互衔接配套,保证系统工程规范有序地进行。
8、组织论证地方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编制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及通用图集等项工作。
9、组织编制和实施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计划,协调利废生产中的各种问题。
10、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组织调查研究,交流信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接省墙改领导小组交办的一切工作。
11、协助办理信访相关事项。
委托期限:自发文之日起--2009年12月31日(两年)
法律责任:吉林省建设厅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必须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常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91号主席令)的相关条款
2、《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68号主席令)的相关条款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国务院令)的相关条款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国务院令)的相关条款
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87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6、《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109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7、《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
8、《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的相关条款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
10、《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137号政府令)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1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
13、《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03]272号)
14、《关于印发<吉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办法>》的通知(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分行 吉墙改办联字[2004]1号)
15、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吉林省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吉林省建设厅
受委托组织:省城建档案馆
受委托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档发[198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建设厅委托行使省辖区域内城建档案执法检查和监督指导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