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2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9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6、《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
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54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的相关条款
9、《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的相关条款
10、《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的相关条款
1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的相关条款
1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相关条款
13、《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的相关条款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吉林省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吉林省建设厅
受委托组织:省抗震防灾办公室
受委托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高防管理规定》、《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编事字[1986]5号和吉政办发[2000]40号规定,受建设厅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抗震防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组织编制和修订全省抗震设防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
4、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5、负责对超抗震规范建设项目的申请核准。
6、负责对现有工程抗震鉴定、加固工作监督和指导。
7、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
8、负责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查处。
9、监督检查指导城市建设抗震防灾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
10、指导工程抗震科研、国际合作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11、协助办理信访相关事项。
委托期限:自发文之日起--2009年12月31日(两年)
法律责任:吉林省建设厅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必须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