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吉林省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
7、《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3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8、《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13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9、《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38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10、《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49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1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0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12、《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81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1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14、《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6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15、《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16、《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15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1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18、《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48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19、《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部令)的相关条款
2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吉林省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吉林省建设厅
受委托组织: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
受委托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编事字[1989]120号规定,受建设厅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相关工程招投标、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
2、负责省辖区域内建筑领域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
3、对国家和省投资的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实施具体监督管理与跟踪服务。
4、负责国家和省投资的大型、重点工程项目以外项目的直接发包、邀请招标的审批。
5、办理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代理机构审批事项。
6、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审核与专家库管理。
7、受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和协助办理信访事项。
委托期限:自发文之日起--2009年12月31日(两年)
法律责任:吉林省建设厅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必须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常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91号主席令)的相关条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1号主席令)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