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的通知
(吉建办[2007]83号)
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四条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委托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省抗震防灾办公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施工队伍管理办公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省城建档案馆、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部分建设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吉林省建设厅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必须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内容和行为,以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附件:吉林省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吉林省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吉林省建设厅
受委托组织: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受委托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编事字[1985]243号规定,受建设厅委托,承担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建设厅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立法和全省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2、检查、监督、指导全省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各级质量监督站的工作。
3、检查、监督、指导在省内从业的各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
4、培训各级质量检查、监督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5、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经考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6、实行对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制度。负责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执法查处。
7、负责全省的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管理。
8、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9、受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内工程质量的投诉。
10、受理司法部门委托的工程咨询和鉴定工作。
11、承担国家、省审批立项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12、负责全省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和业务指导。
13、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汇总和统计工作。
14、协助办理信访相关事项。
委托期限:自发文之日起--2009年12月31日(两年)
法律责任:吉林省建设厅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必须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常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91号主席令)的相关条款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国务院令)的相关条款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第293号国务院令)的相关条款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国务院令)的相关条款
5、《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