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08年6月30日,全省所有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都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二)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市场。至2007年12月31日,各市(州)原则上应当建立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其他县(市)可以拓展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为建筑劳务分包提供交易平台。
(三)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至2007年12月31日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平均水平达50%以上,其中关键工种持证比例达60%以上;至2008年6月30日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平均水平达60%以上,其中关键工种持证比例达70%以上。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提供组织保证。
(二)规范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省建设厅备案发证。加强对“包工头”的政策引导,对具备基本条件的队伍,通过采取合资、入股等方式,引导他们组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三)保护建筑劳务企业经济利益。出台我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具体计价办法,建筑劳务费由人工费、管理费、规费和利润等构成。根据《
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劳务分包企业承担不同工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确定相应的取费费率;定期发布不同工种的劳务人工费指导价格。作为建设单位、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劳务费用的依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解决建筑劳务企业重复缴税问题。具体计税及缴税办法按照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建管字[2004]15号)执行。
(五)扩大建筑劳务企业承担工程范围。同时拥有砌筑、钢筋、混凝土、抹灰等相关资质的劳务企业,在配齐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后,可承担二层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的建筑施工。
(六)推进建筑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按照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吉林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吉建人字[2003]57号)的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建筑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从方便企业、注重实效出发,力求使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协会和现有培训鉴定机构的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按时保质地完成建筑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