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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4、身份证复印件;

  5、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工程竣工鉴定证书、如以工程造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结算书、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任职文件);

  8、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9、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1、2和《材料附件》组成。《材料附件》包括3、4、5、6、7、8、9的复印件合订材料。报送1、2各一式一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附件》一律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封面用150克深兰色皮纹纸平装,不加装塑料面膜,首页内容印在封面上(封面样式要求见吉林省建设厅网站→建筑管理→表格下载)。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所在企业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九条 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的规定,从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同时,企业停止自行聘任项目经理。

  第十条 按照建设部商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的意见,四部门所属港口、铁路、民航、通信四个专业不授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中,对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暂不予以二级建造师注册。

  第十二条 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可续期使用2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第十三条 临时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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