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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2007]44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全省建筑业发展。请各地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按时完成临时建造师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附件:吉林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建筑业企业现有建造师满足不了发展需要的实际问题,依据《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建筑业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及从事相关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造师,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对持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时建造师分为一级临时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临时建造师审批;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临时建造师审批。

第二章 申报范围、条件、程序

  第五条 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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