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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河池民用机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广西河池民用机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要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
  第七条 广西河池民用机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有下列情形:
  1、向保护区倾倒、储存、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或利用渗坑、渗井、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毒有害废弃物;
  2、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
  3、农田、果园、苗圃、林地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4、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5、向水域排放污水,设置的排污口;
  6、设置油库;
  7、建立墓地;
  8、开矿、采石和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9、毁林开荒、打柴割草、放火烧山、放养牛羊、挖兜采药、猎捕动物等破坏水资源、植被、水源涵养林以及其它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10、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
  第八条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广西河池民用机场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保护标志及设施,做好所在地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资源的破坏、污染和水土流失,并对水源地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护区内的山头实行封山育林,保护好森林植被、涵养水源林。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对保护区以外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和土地开发行为,应优先考虑保护水源,严格审批和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对饮用水进行定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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