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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六)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积极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要加快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探索“两限”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路子,构筑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鼓励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行政划拨土地供应,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由市、县建规、国土资源部门优先保证并负责落实。在报批年度用地时,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单独列出,凡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要加快审查报批速度,保证供应计划落实。
  (二)落实优惠支持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加大财税和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建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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