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精神,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关系到全面惠及全体人民的小康社会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好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精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和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实现“住有所居”的城市住房保障目标。
二、加快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制度
(一)全面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8年年底前,各县县城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到“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科学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机制,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相应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发改、建规、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周边地市补贴标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建规、物价、财政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参照周边地市的补贴标准提出,并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确定。要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采取新建廉租住房、收购符合标准的新建普通小户型商品房和二手房、清理腾空直管公房等办法解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由市建规委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2008年起,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建廉租住房,配建比例由市建规委会同发改、土地、房改等有关部门审定,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要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三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发〔2007〕47号)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10%,并根据今后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四是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六是社会捐赠的资金;七是其他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