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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促进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积极为入园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主要包括:
  (一)指导企业根据园区建设规划和市场需求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企业依法可以享受的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措施。
  (三)指导入园企业依法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四)指导、推荐企业申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项目;组织、指导企业按照项目下达机构的要求组织实施科研开发、技术推广以及其他各类项目。
  (五)指导、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六)指导、推荐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指导企业申办科技型企业资格认定;指导企业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评比认定等活动。
  (七)为企业提供科研开发、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咨询服务。
  (八)为企业参加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展览、展示活动提供组织协调服务。
  (九)协调解决企业水电供应等生产生活条件。
  (十)为企业提供统一的园区品牌或标识;按照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宣传推介和交流活动,帮助企业树立形象,提高知名度。
  (十一)为企业提供统一格式的“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登记表”,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办理企业入园事务。
  (十二)在权限范围内为企业发展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七条 入园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享有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其他企业普遍享有的合法权益。
  入园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享有接受园区管委会服务、合理使用园区统一品牌或标识的权利。
  入园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在各类企业宣传资料、产品外包装以及企业推介活动中无偿使用“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称号。
  第八条 入园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和配合园区管委会根据上级部署组织开展的有关检查、考核和统计工作。
  入园企业使用“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入园企业”称号以及园区统一的品牌或标识,应当合法合理,切实维护园区形象。
  第九条 企业入园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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