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粤价函〔2008〕627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申请延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的函》(粤食药监财函〔2008〕152号)悉。鉴于我局 《关于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6〕497号)有效期将满,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我局《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在提供药品审评认证技术服务时,收取药品审评认证技术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