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科学测算进入失业保险程序的失业人员数量、发放金额,制定失业保险金发放计划。优先解决年龄偏大、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问题。失业保险基金有缺口的地区,要采取申请调剂、财政补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结余、银行贷款等措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推进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九)建立健全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失业预警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建立本地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完善本地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较大的市州、县(市),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并出台失业预警方案和应急预案。
(十)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进程。建立市级统筹制度,发挥基金互济功能,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缓解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各地要坚持强化基金管理,统筹比例适度,工作责任明晰,属地管理,有限调剂,统筹化解风险的原则,全面推进市级统筹工作。既要发挥市级统筹制度的优越性,又要增强各级政府的责任感。有条件的市州结合实际情况,自定模式,争取年底前建立起市级统筹制度。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失业调控工作列入重点工作日程,要定期召开例会,解决失业调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社保、等部门组成的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失业调控工作。
(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失业保险和失业调控工作由市、县(市)政府负全责,各地设立的失业调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失业保险和失业调控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失业保险和失业调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失业调控工作计划,草拟本地区失业保险法规,落实省有关失业保险和失业调控政策,审核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指导本地经办机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监管、筹措资金补充失业保险基金等职能。就业服务局和社会保险局是失业保险和失业调控工作的经办机构。就业服务局负责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办理失业登记,管理失业人员档案,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等工作。社会保险局负责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登记,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符合条件人员计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各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