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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三)规范失业保险准入程序。各地要结合新形势、新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较多、时间集中的问题。针对并轨人员灵活就业协议期满,以及其他申报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失业,本人要求进行失业登记的,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进行登记,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符合条件的,进入失业保险程序。确保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二、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失业

  (四)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从严控制,裁员方案必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重组改制企业一次性安置本企业职工不得低于80%。对关闭破产企业可能出现的失业人员过快增加的问题,应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避免冲击当地就业和失业保险形势。

  (五)积极推进关闭破产及改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正确处理深化企业改革与控制失业的关系,切实加强关闭破产及改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指导企业认真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做到少分流,少失业,实现富余职工在新旧单位和新旧岗位间平稳转换。要加强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凡职工安置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完善、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批准其进入关闭破产及改制程序,以规范企业的操作行为,防止其简单地将大批职工推向社会,进入失业。同时,要综合运用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关闭破产及改组改制企业职工再就业,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三、完善经办流程,全力确保发放

  (六)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管理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失业保险金申领人员的资格,逐步完善资格识别方法,确保失业保险金由本人亲自领取。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每月必须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就业服务局开具的接受职业技能和就业指导及再就业情况证明。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向承办其失业保险登记的就业服务部门如实汇报本人求职情况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加大扩面征徼的工作力度。各地以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为重点,加大宣传和监察力度,促进其参保缴费。对拒不参保的企业和单位,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财政部门要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拨付资金到户、到位。凡是当地财政没有将事业单位应缴的2%失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省级调剂金将不预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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