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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吉劳社失字[2008]308号)


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错峰运行、确保发放、促进就业”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控制失业规模,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然而,失业调控工作仍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大,就业状态不稳定,部分人员协议期满,导致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将大幅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积累少、分布不均衡、支付压力大,社保试点遗留问题尚未解决。为妥善解决当前失业保险和失业调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失业人员管理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

  (一)做好失业人员管理基础工作。各地应在开展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普查的基础上,加大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工作力度,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实名制台帐,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加强失业人员跟踪动态管理,对于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每月必须向就业服务机构如实报告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及再就业情况。就业服务机构要进行详细记载,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为其开具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凭此证明继续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做好失业登记各项数据表格的统计工作,为促进就业、调控失业提供详实可靠依据。

  (二)开展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各地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提取及使用办法。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效率和就业服务质量,积极为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作用,对失业人员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通过公益性岗位开发、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就业,减少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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