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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赣国土综治字[2008]9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治安信息月报制度》、《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综治工作例会制度》、《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综治工作通报讲评制度》、《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综治工作抄告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重大政治事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邪教组织、“法轮功”人员滋事等;

  2、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等;

  3、重大责任事件。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等重大事故;

  4、重大突发事故。地质灾害、集体中毒、交通事故;

  5、本单位作出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

  6、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问题的处置情况;

  7、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的情况;

  8、涉及政策、法律、法规不明确和必须请示的重大问题;

  9、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必须随时专题报告;

  10、其他和上级要求报告的情况。

  二、报告的方式内容及处理

  1、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报告厅综治办及有关领导;

  2、发现重大事项的时间和方式、地点和涉及人员、人员伤亡救护的基本情况;

  3、重大事项的初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

  4、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厅综治办接到报告后,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有效控制和处理,并及时呈报厅分管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

  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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