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的通知
(赣国土综治字[2008]1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确保全厅和谐稳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指导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公平处理,防止激化”的指导原则,正确处理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而造成违法犯罪行为,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主要范围
1、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矿山开发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3、因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纠纷;
4、因经济纠纷引发的矛盾纠纷;
5、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较大矛盾纠纷;
6、因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程序与方法
1、定期排查。各责任单位每个月对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排查,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汇总,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于每月30日以前报厅综治办。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没有发生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2、各责任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会议,要有会议记录,随时掌握情况。
3、各责任单位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实行领导责任包案制度,责任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内部和萌芽状态,协调至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四、考核奖惩
1、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推诿扯皮、不负责任,酿成重大治安问题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该否决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