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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的通知
(赣国土综治字[2008]1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根本利益,确保全厅和谐稳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指导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公平处理,防止激化”的指导原则,正确处理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而造成违法犯罪行为,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主要范围

  1、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矿山开发补偿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3、因行政执法引发的矛盾纠纷;

  4、因经济纠纷引发的矛盾纠纷;

  5、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较大矛盾纠纷;

  6、因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程序与方法

  1、定期排查。各责任单位每个月对矛盾纠纷进行一次排查,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汇总,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于每月30日以前报厅综治办。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没有发生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2、各责任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会议,要有会议记录,随时掌握情况。

  3、各责任单位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实行领导责任包案制度,责任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内部和萌芽状态,协调至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四、考核奖惩

  1、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推诿扯皮、不负责任,酿成重大治安问题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该否决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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