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考核的通知
(赣国土资字[2009]21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
为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深化县级地质灾害防灾体制和机制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根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6号)和省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66号)精神,决定从2009年10月中下旬对2009年度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 建设应达标的县(市、区)进行考核。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我省列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规划的山区丘陵地质灾害易发的县(市、区)。
二、考核内容
以“十有”即有组织机构、有防治经费、有规划(方案)、有应急预案(转移预案)、有防灾制度、有宣传培训、有预警预报、有监测(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有监测手段(简易仪器)、有警示等为主要内容的“十有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等。
三、考核方法
(一)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材料和现场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进行考核;
(二)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分2个档次。其中,得分高于80分(含)的为“合格”;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
(三)“十有”内容中缺“一有”及以上的,不得评定为“合格”;
(四)当年因工作失职使地质灾害造成人员群伤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不得评定为“合格”。
四、评分标准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10分)
1、已成立以分管县(市、区)领导为组长或总指挥、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在年度防治方案中有相关人员名单;(3分)
2、国土资源局中设有地质环境股或有专人负责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乡镇国土资源所中有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人员。(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