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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

  3、注册造价工程师三次及以上违反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首次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再次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三次及以上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细化标准: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未造成危害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一般危害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一般危害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首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一个月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再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二个月不办理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三次及以上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三个月不办理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细化标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一个月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再次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二个月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三次及以上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三个月未改正,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首次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再次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三次及以上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部分 招标投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代理机构泄露应保密资料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代理机构泄露了应保密资料并造成中标失败的,对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招标代理资格1年;
  3、代理机构泄露了应保密资料、并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了国家和他人利益并造成中标失败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结束后,向投标人透露评标有关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2、透露评标有关情况致使其他评标成员遭到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取消其评标资格;
  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取投标人财物,在评标时显失公正,致使投标失败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取消其评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发现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一周内办理变更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予罚款;
  2、责令一周内提交变更材料,逾期30天内不办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仍不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发现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一周内提供,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不予罚款;
  2、责令一周内提供信用档案信息材料,逾期30天内不提供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仍不提供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细化标准:
  1、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但设计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或单项合同价低于此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不予罚款。
  2、①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设计的合同价在50万元(含)以上、70万元以下或单项合同价低于此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违法情节较严重,但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的,造成社会影响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反第(六)项,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满4个工作日,少于5个工作日的,违法情节轻微,能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的,造成社会影响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违反第(七)项,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满15日,少于20日的;能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的,造成社会影响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违反第(八)项,在招标文件售出之前终止招标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督促后才改正,并退回投标人购买相关资料费用的,并补偿投标人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①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设计的单项合同价在7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单项合同价低于此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违法情节较严重,经招投标监管机构督促后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反第(六)项,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满3个工作日,少于4个工作日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督促及时改正的,造成社会影响一般的,处2万元的罚款;
  ③违反第(七)项,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满10日,少于15日,经招投标监管机构督促后及时的,造成社会影响一般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违反第(八)项,在招标文件售出之后终止招标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多次督促后才改正,并退回投标人购买相关资料费用的,并补偿投标人相关费用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①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设计的合同价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单项合同价低于此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多次督促能改正的,造成社会影响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反第(六)项,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不满3个工作日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督促能改正的,造成社会影响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违反第(七)项,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满10个工作日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督促能改正的,造成社会影响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违反第(八)项,在招标文件售出之后终止招标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多次督促后才改正,并退回投标人购买相关资料费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第五十条的行为之一的,且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招标无效: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三年内两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五十一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没有影响招标进程,未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不处罚款。
  2、有违法行为,影响了招标进程的,对招标人造成了损失的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督促后能及时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节的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三年内两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标准:
  1、单项合同价在70万元以下的,或单项合同价低于此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的达二家(含)以下的,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免于处罚。
  2、①单项合同价在7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设计或单项合同价低于此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达三家(含)以上的,五家(含)以下的,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的,造成社会影响一般的,处项目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②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含)以上,或设计单项合同价低于此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达五家以上的,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项目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八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的罚款。
  3、或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节的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三年内两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处项目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不予罚款。
  2、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经监管机构督促才予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三年内两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用胁迫、威逼手段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细化标准:
  1、违反第(三)项的,评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标,能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纠正,造成社会影响小的,不予罚款。
  2、违反第(一)(二)(四)项,有不合理限制、排斥、倾向潜在投标人,经监督机构多次督促,才予以改正,并影响评标结果的,依法重新招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第(五)项,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证人、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评标无效,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
  细化标准:
  违反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但违反内容不超过一处,但不涉及关键内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不予罚款。
  2、①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但违反内容超过二处,但不涉及关键内容,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但违反内容在三处以上,且不涉及关键内容,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
  3、①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违反内容超过五处以上的;
  ②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③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三年内两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经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十一条细化标准执行。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节之一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配合招投标监管机构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抗拒招投标监管机构调查行为,经教育后,能配合调查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三年内两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部分 公积金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单位经责令限期办理后,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单位超过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内办理的。
  罚款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超过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60日内办理的。
  罚款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单位超过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90日内办理的。
  罚款基准:处3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单位超过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90日内仍未办理的。
  罚款基准:处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部分 建筑质量安全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细化标准:
  1、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备案已将起重机械出租或自购单位已安装使用,责令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限期在七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注销手续,并继续将建筑起重机械出租或自购单位继续安装使用的,责令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单位限期在三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责令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单位限期在七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细化标准:
  1、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在三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档案的,责令限期在三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并且上述三项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细化标准:
  1、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将责令限期在三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第十九条规定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将责令限期在三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安装附着或顶升或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将责令限期七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单位违反本规定并且上述三项都达不规定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和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施工条件,将责令在二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将责令在二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将责令在三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将责令在二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同时作业,未制定并未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将责令在五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安全职责的,将责令在五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将责令在二天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将责令在二天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旁站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将责令在当天内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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