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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十五)开展股权出资试点工作。选择我区经济活跃的地区,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股权出资试点工作。允许公司以股权向我区改制、重组的公司出资。探索建立审批制度,严格出资程序,保障公司股东合法权益。通过试点先行,不断推进出资方式的多样化,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降低企业战略重组的成本,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十六)发展多种形式的融资渠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46号)和银监会、金融办相关规定,放开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制定《商标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支持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等企业规范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进行联合重组。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为企业融资开辟新渠道。
  (十七)减免部分行政性收费。为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发展困难,对受到自治区政府表彰奖励、市场信用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实行免于提交审计报告、年检免审和减免年检费用等措施,为企业松绑减负。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人员就业再就业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登记费,切实缓解就业压力。推行行政指导,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停征“两费”政策,禁止代收费行为。
  四、服务城乡统筹发展
  (十八)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打击坑农害农行为。把好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引导支持信誉好、有规模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到农村开展连锁经营,畅通农资流通渠道。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管理。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集中开展“打假护农”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行为。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确保农户购买放心农资。
  (十九)培育和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重点培育和发展粮食、牛羊、水果、蔬菜、绒毛等农产品经纪人,提高经纪服务能力。支持并引导农村经纪大户设立经纪企业,依托大中城市批发市场和超市,搞活农产品流通,为农业、种养殖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供流通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旗县局、工商所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大力支持指导有条件的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发展生产,搞活经营,增加收入。
  (二十)做好合同帮农工作,服务合同农业发展。以特色经济作物、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为重点,制定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积极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推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指导涉农企业和农民按照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履行农业合同。认真做好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提高登记效率,帮助解决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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