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我市招生规模、生源结构、高校类别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等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在校生的28%。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该类国家助学金按二档进行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贵港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我市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
(五)贵港职业学院和市辖区内所有中等职业学校要按5%的比例,从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总额中提取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俭学、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六)建立助学贷款制度。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
(七)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教育捐赠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扣除。
(八)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经费分担原则。中央规定自治区应承担20%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根据自治区的规定,各县市区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贵港职业学院和市本级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全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四、申请与评审
贵港职业学院在校生所享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由贵港职业学院负责组织实施。贵港职业学院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所享受的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时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应一并递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学生申请资助时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