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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市直单位领导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县(市、区)领导的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获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奖励的人员不再享受其他等次的奖励。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签状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标准制定本级政府、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或部门预算外资金列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不合格:
  (一)县(市、区)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在40人以上、实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0%以上的;控制指标在40人及以下、实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25%以上的。
  (二)县(市、区)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三)县(市、区)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以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以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四)市有关部门在行业监管范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以外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2008年度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单位,其单位及有关领导不得参加当年评优评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或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与市人民政府签订200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是: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宜州市人民政府、罗城县人民政府、环江县人民政府、南丹县人民政府、天峨县人民政府、东兰县人民政府、巴马县人民政府、凤山县人民政府、都安县人民政府、大化县人民政府;河池市经济委员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河池海事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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