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征收鱼塘(藕塘)、园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3、征收轮歇地、开荒地、人工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
4、征收荒山、荒地、天然牧草地和其它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宜州市、南丹县、金城江区各自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现行补偿标准规定给予补偿。
五、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林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六、拆迁补偿标准
(一)城市房屋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照宜州市、南丹县、金城江区各自现行拆迁补偿标准依法依规执行。
七、临时用地费用补偿标准
施工临时用地,有收益的,每占用1年按所占土地种类前三年平均产值基数的1倍补偿。没有收益的,按每亩每年300元补偿。对临时用地确实无法复垦的耕地应按同地类永久性征地给予补偿。
八、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0]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征地管理费缴纳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0]39号文件规定,宜州至河池、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征地管理费按征地三费总额的2.1%执行。
十、经费筹措
宜州至河池、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建设的项目业主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建管理局。项目业主行使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法人相应的职责,与地方政府、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征地拆迁的丈量、放线、计算等现场工作,并承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有费用和用地报批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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