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收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四)征收园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根据长势,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补偿;
(五)征收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
(六)征收用材林、经济林、园地、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用材林、薪炭林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经济林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未有收获的用材林、薪炭林,根据长势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3-4倍补偿;
(七)征收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八)征收轮歇地、开荒地、人工牧草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
(九)征收荒坡、荒地、天然牧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1、征收前人均耕地0.06公顷(0.9亩)以上(含0.9亩,下同)的,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2、征收前人均耕地0.05公顷(0.75亩)以上,0.06公顷(0.9亩)以下的,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3、征收前人均耕地0.04公顷(0.6亩)以上,0.05公顷(0.75亩)以下的,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4、征收前人均耕地0.03公顷(0.45亩)以上,0.04公顷(0.6亩)以下的,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5、征收前人均耕地0.025公顷(0.37亩)以上,0.03公顷(0.45亩)以下的,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补偿;
6、征收前人均耕地0.02公顷(0.3亩)以上,0.025公顷(0.37亩)以下的,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4倍补偿;
7、征收前人均耕地0.02公顷(0.3亩)以下,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补偿;
8、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按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计算。
(二)征收林地、人工牧草地、鱼塘、轮歇地等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1、征收林地等有收益的土地安置补助费,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