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寨至河池以及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金城江区、宜州市、南丹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六寨至河池以及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六寨至河池以及宜州至河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确保宜州至河池、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承办意见,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及政策执行。结合南丹县、金城江区、宜州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
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各地类年产值的确定:宜州市各地类年产值标准按照宜州市人民政府确认的2008年各地类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宜政办便笺[2008]20号)执行;金城江区各地类年产值标准按《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城江区2005-2007年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批复》(河政函[2008]130号)的标准执行;南丹县各地类年产值标准按《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通知》(丹政发[2008]4号)和《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南丹段征用水田2005-2007年平均年产值的通知》(丹政发[2008]72号)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
(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