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池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力争实现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免除学杂费的实施内容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普通生杂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和申请入学办法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必备条件
1.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金城江城区务工,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一年以上暂住证。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相对稳定的务工就业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是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享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