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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事务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与评估中心具体承办。
  参加工业用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公告的竞投、竞买条件。
  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后,市国土资源交易与评估中心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交易与评估中心应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公示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编号、位置、面积、用途、成交价格、成交时间、竞得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竞得人或中标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书中应当明确产业要求、投资强度、规划建设要求、开工竣工期限、闲置土地处置、转让条件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当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价款应按规定首先足额安排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余额用于土地开发、支农、城市建设及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发现违约行为的应当依照出让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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