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城镇、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及地块,分批制定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投资者的投资用地预申请。用地预申请应包括所需地块的要求以及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保证金。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申请,缴纳适当数额的预付地价款或保证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编制工业用地出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价格;如报价低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报价不能依法成交的,退还其缴纳相应数额的预付地价款或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建设与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式、时间和项目规划、投资强度要求等内容的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市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行监督。
第九条 工业用地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用地现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审议确定出让底价或起始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出让底价或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并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 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公布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受理竞买申请时间、资格审查时间和竞价时间(挂牌竞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