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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工业园区、有关企业:
  《河池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于2008年6月5日经市二届人民政府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河池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金城江区各乡镇)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生产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厂区内设置的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必须(除符合划拨目录用地项目和原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外)在市土地有形市场上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建设与规划、环境保护、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业用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与规划、发展和改革、经济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布局规划,结合市场需求状况,研究制订工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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