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办法安排就读,鼓励就读民办学校。相对就近的指定学校由市教育局在每年5月30日前公布。
(一)报名。符合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在新学年(即秋季学期)开学前3个月(即每年6月份)到居住地相对就近的指定学校报名,填写报名表。除解决随大型企业批量迁移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外,学年中途原则上不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转学)。
(二)需出具、提交的证明资料。
1. 用工合同和务工证明。由务工人员所在务工单位出具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和务工证明。属于无务工单位以打零工或个体作业形式进城务工人员应具由临时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务工证明,并经房屋出租人或单位签字或盖章证实。
2. 原籍户口本和临时户口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原户籍所在地户口证明(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钦州城区暂住户口登记证明(务工人员暂住证、随迁子女随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在读证明材料。已在读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就读学校出具在读证明材料(包括书面证明和学生本人学籍册,报读小学一年级的除外)。
4. 临时居住地证明。随迁务工人员临时居住地证明由房屋出租人或单位出具,并经临时居住地居委会盖章证明。
5. 务工收入状况证明。有务工单位的,务工收入状况书面证明由务工人员所在务工单位出具;无务工单位的,以打零工或个体作业形式务工的,由务工人员提交务工收入及家庭经济状况书面自述材料。
6. 进城经商、办企业的,需提交商业经营机构、企业法人资格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纳税款凭证复印件。
(三)入学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市教育局根据城区学校资源状况,以统筹解决城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原则,按相对就近的办法安排就读公办学校。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协调安排解决。
四、应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有下列待遇与权利:
(一)平等接受教育。与就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城区常住户口学生平等接受教育,在编班、教学、评优、奖励、组织管理上一视同仁,不受歧视。
(二)免除学杂费。就读指定公办学校的,一律免除学杂费。不按指定学校就读,自行选择学校就读的(含就读民办学校),按借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