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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12月31日

  钦州市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解决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政发〔2008〕32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08〕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接收范围
  (一)在钦州城区有相对固定务工单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务工单位不固定,在钦州城区不同用工单位连续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无务工单位,以打零工或个体作业形式进城连续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四)进城经商、办企业人员随迁子女。
  二、接收条件
  (一)进城务工人员所务工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建立的从业实体、组织、机构,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与登记证照。
  (二)进城务工人员所从事的必须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或工种,符合城市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三)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区连续务工满6个月。
  (四)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对随迁子女的监护条件,能对随迁子女实施监护。
  (五)有相对稳定的住所,具有确保随迁子女正常生活的条件。
  (六)进城务工人员向公安部门申报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取得暂住证。其未满16周岁子女同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符合管理规定,经辖区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证实。暂住时间满6个月。
  三、接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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