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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临时救助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和大病救助明细台账。
  (四)城乡医疗救助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中央、自治区拨给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提取。
  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政府医疗机构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医疗机构申请,报县区民政、卫生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在显目位置悬挂“城乡困难居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牌匾,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制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各县区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办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各县区要从政策、技术和信息管理等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增加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市,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社区首诊制度的建立,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机衔接。
  (三)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工作力量,落实救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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