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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已获得社会帮困的,须出具帮困凭证。经村委会组织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由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机构住院证明、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领取医疗保险赔付金的凭证;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已获得社会帮困的,须出具帮困凭证。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调查、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同意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审核批准的救助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将救助金委托相应的街道(镇)民政部门进行发放。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各县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1. 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 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3. 县区慈善机构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 社会捐助资金;
  5.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6. 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县区财政部门从农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日常医疗救助金、临时医疗救助金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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