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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08年12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在总结我市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建立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体,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2. 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3. 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4.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5. 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5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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