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批号的兽药,先入先出。合箱产品优先销售。
第四十六条 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一)标签和说明书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内、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质量合格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销售票据交购买者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凭执业兽医师或者农业部、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同等资质人员开具的处方,严格按照兽药产品的用法、用量核对无误后发放。
兽药经营企业对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所列兽药不得擅自更改。处方中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用药或者国家规定的禁用兽药等违反兽药规定问题的,不得销售,应将处方笺退回。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四十九条 批发销售兽药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时,应使用兽药生产企业原包装,不得拆箱(桶)销售。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并应附具该兽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复印件。
第五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后,应分品种、批次建立兽药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运输兽药的剂型、包装、运输距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兽药破损和混淆。
兽药搬运和存放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规范操作。
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长时间运输时,应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兽用生物制品运输应使用冷藏车或相应的冷藏保温设施,并建立详细的时间记录.
第五十二条 兽药运输送货应有明确的品种、数量订单和送货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