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咸宁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的审核意见
(鄂价费[2009]212号)
咸宁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上报咸宁市市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方案的请示》(咸价费[2009]72号)收悉。经审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们对《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与修订项目(2007年)》中市管项目拟定的价格方案。
二、建议你们对所拟方案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新增项目编码210500003“说明”栏内容修改为“双侧加收不超过50%”。
(二)新增项目编码250101021“三级医院价格”按不高于15元制定。
(三)新增项目编码310100033“说明”栏内容修改为“不同方法分别计价,三叉神经干加收100元”。
(四)新增项目编码310100034“说明”栏内容修改为“不同方法、不同部位分别计价,胸交感神经加收50元”。
(五)新增项目编码310905024“说明”栏内容修改为“治疗加收100元”。
(六)新增项目编码311400057“说明”栏内容修改为“全身照射加收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