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8〕16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计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计生办:
现将《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和《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户籍在本省;
2、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关于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解释
(一)户籍在本省
以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居住地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口簿为依据,扶助对象应为户籍登记在本省的城镇或农村人口。
扶助对象申报扶助金应在户籍所在地登记,按照确认程序进行资格认定。
(二)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1、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登记簿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2、女方年满49周岁,指截止申请扶助的自然年度12月31日前女方的年龄。
3、因丧偶或离异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